(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修改为:“绿化补偿费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建设工程所处的地区分类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地处一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6000元;
“(二)地处二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5500元;
“(三)地处三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3500元;
“(四)地处四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000元;
“(五)地处五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000元。
“前款所指一类地区为二环路以内地区,二类地区为二环路至四环路之间地区,三类地区为四环路以外的建成区,四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建制镇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市或者区、县开发区,五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建制镇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市或者区、县开发区以外的建成区。”
本决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