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在8、9两月对本辖区缴纳消费税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是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否有委托加工或受托加工的情况;是否按规定代扣或被扣了消费税(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代扣税凭证是否按京国税计[1995]133号文件规定开具统一的代扣代缴凭证。
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第二、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对检查情况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写出专题报告,并填写“委托加工、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消费税情况检查表”,于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局。
附:委托加工、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消费税情况检查表。
1995年8月10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