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水价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京价(工)字(1997)第3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类企业、单位水价、污水处理费及地下水资源费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实际支出数,允许税前扣除。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我市水价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京价(工)字[1997]第391号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
为了缓解我市严重缺水的矛盾,推进节约用水,保护环境,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市政府决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市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标准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每吨由0.5元调为0.7元;工商业等单位用水每吨由0.8元调为1元;工业河水每吨由0.4元调为0.5元。
各远郊区县自来水价格可按不高于上述价格由区县物价局审定,并报我局备案;如需高于上述价格,要报市物价局批准。
二、地表水价格:工业消耗水价格每吨由0.23元调为0.28元,供自来水公司(包括供燕山石化公司)用于加工自来水的地表水每吨由0.13元调为0.18元,库区移民扶助金仍按原规定执行。工业贯流水每吨由0.0575元调为0.07元,循环水每吨由0.046调为0.056元。
三、污水处理费:居民用水加收污水处理费0.1元;其他用水的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与污水处理费合并,由现行每吨0.24元调为0.30元。污水处理费统一按实际用水量征收。
四、地下水资源费亦相应调整,每吨由0.16元调为0.20元。
五、燕山石化公司对自来水公司田村山水厂转供的地下水价格每吨由0.31元调为0.37元;对自来水公司长辛店水厂转供的地表水价格每吨由0.37元调为0.44元;对六一八厂、航天部三院、云岗储备厂、闫村饭馆、供电局五十万变电站、五零七电厂、凤凰亭储备厂等转供水价格每吨由0.55元调为0.65元。
水价和污水处理费调整后,各企业、各单位要积极实施节水措施,努力消化调价影响,严禁“搭车涨价”和哄抬物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物价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附: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说明(略)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