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不论账务上如何处理,应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加工费、磨损费等等费用)征收增值税。
二、对骨粉、鱼粉应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但鉴于目前'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骨粉、鱼粉可按照'饲料'的免税规定,自文到之日起至1997年底暂免征收增值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14日
财税字[199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