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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手续费执行时间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二[1995]50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
   市地税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的通知(京地税二[1995]436号)下发后,部分区、县局反映,由于各区、县此项工作开展的时间不一,建议市局就通知的具体执行时间予以明确。经研究,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此间各区、县局已按10%的比例提取了代征手续费的不能再重复提取;未按10%比例提足代征手续费的可补提至10%。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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