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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调整本市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602号)精神,现将我市社会团体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登记费的标准为:
  1.申请费每件10元;
  2.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3.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各级收费单位凭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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