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二商局、粮食局、一轻工业总公司、化学工业总公司:
根据市劳动局劳保发字(1989)61号《关于开展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工作的通知》精神,1989年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对二商局、粮食局、一轻工业总公司、化学工业总公司等7个系统进行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工作。通过现场测定、汇总计算,确定4个工种(岗位)为Ⅳ级体力劳动,14个工种(岗位)为Ⅲ级体力劳动,其测定报告书已发至企业。现将已确定为Ⅲ级、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种(岗位)通知你们(名单附后),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关条文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月经期、怀孕期、哺乳期从事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2.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护(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市劳动局(87)市劳保字84号《关于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从事Ⅳ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累计满10年的工人可按照《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第
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
3.从事Ⅲ级、Ⅳ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工人的工资应按照市劳动局京劳资发字(1989)286号《关于适当提高特别艰苦岗位工人工资部分的使用办法》规定执行。
今后,凡从事经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测定的属于Ⅲ级、Ⅳ级体力劳动强度工种或岗位的工人均按上述3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