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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领导同意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补贴范围和对象问题
  除《通知》中已明确规定的补贴范围和对象以外,其他有关人员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吃商品粮的轮换工、合同工、计划内临时工以及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农民轮换工、计划内农民合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二)根据国家计划招聘的乡镇干部,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并由国家支付工资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三)国营农场、渔场、牧场、林场的在职职工和离休、退休人员中,除实行家庭承包自产自食的职工外,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和离休、退休(退职)费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四)在职人员长期出国,在国内继续领取工资,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五)六十年代初精减的退职人员,现由民政部门管理,按月发给救济金,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六)符合国家待业保险规定,在待业期间领取待业救济金,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待业职工,可列为补贴对象。
  (七)定期享受生活费的文史馆馆员及民主人士,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八)全民所有制单位计划外用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补贴对象:
  1、以城镇集体所有制劳动指标招收而实际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顶岗人员。
  2、人民所有制单位从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借调、借用以及并入和代培,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人员。
  (九)委托普通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代培的学生,属于在职职工的,按在职职工对待;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委托代培的学生,由委托单位按照大、中专在校学生对待。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也列入补贴范围,标准按每人每月补贴3元掌握。
  (十)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城镇老知青安置人员,凡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人员,可列为补贴对象。
  (十一)在乡镇企事业单位、街道和城镇办的小集体单位工作的职工及退休(退职)人员中,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十二)由于征地等原因取消责任田,但又因受城镇户口限制,不能吃商品粮或只吃部分商品粮的农民中,已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安排工作、由民政部门代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人员,可列为补贴对象。
  除上述《通知》中规定和列举的人员外,其他均不属于补贴对象。

  二、关于政策性亏损企业补贴资金来源问题
  对政策性亏损企业发给职工的粮价补贴列支成本(费用)后,完全自行消化确有困难的,可否给予照顾以及采取何种方式照顾,,由各行署、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研究确定。

  三、关于异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粮价补贴的问题
  在异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由支付离休、退休(退职)费的单位负责发放粮价补贴。

  四、关于提高有关人员伙食标准问题
  (一)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敬老院、福利院的社会救济人员,粮食提价后相应提高其伙食费标准,按每人每月不小于3元掌握。
  (二)为了贯彻党的劳改劳教政策,保障在押犯人和劳教人员正常生活需要,因粮食提价增加的伙食费支出,按每人每月不小于3元掌握。

199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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