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31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规定本文由市政府94年7号令及配套文件替代)
各区、县劳动局,市经贸委所属各企业:
为保证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及时收缴,便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核定与管理,现对变更市经贸委所属企业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1991年4月1日起,市经贸委所属企业应予缴纳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均汇缴给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劳动局须在1991年一季度前分别与在本区、县范围内的汇缴单位鉴订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协议书。
二、(略)
三、上述企业单位现持有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缴纳证,由所在区、县劳动局核定后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