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和市人民政府《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16号),加强劳动行政部门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清理劳动行政部门收费的基础上,经审查,公布了《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市劳动局通告1991年第1号,以下简称《目录》)。现就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三乱”的决定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深刻理解治理“三乱”,端正党风,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廉政建设和勤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把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二、统一公布的《目录》,是经市劳动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准的合法收费项目,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其收费性质;任何人无权增设或变更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执行《目录》所列收费项目必须认真核对。所执行的收费项目必须与部门行政职能、职责、工作范围、权限相对应。凡超出范围规定的,均按非法收费处理。

  四、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具体应执行的项目、标准由市劳动局(具体工作由市劳动局法制处负责)核准;区、县以下劳动行政部门的收费,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经核准的收费应按照市政府规定向物价管理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

  五、执行收费的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公开办公地点(场所)张贴《目录》,以利于人民群众监督。

  六、本通知传达到全体劳动行政干部。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