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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电力产品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哈尔滨、牡丹江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5号)精神,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后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牡丹江第二发电厂的#1、#2和#5(50%)、#6(50%)机组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实行在牡丹江市定额预征,在哈尔滨市汇算清缴的办法。

  二、定额税率为每千千瓦时9元,预征税额=供电量×定额税率

  三、本通知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其它涉税事项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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