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牡丹江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5号)精神,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后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牡丹江第二发电厂的#1、#2和#5(50%)、#6(50%)机组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实行在牡丹江市定额预征,在哈尔滨市汇算清缴的办法。
二、定额税率为每千千瓦时9元,预征税额=供电量×定额税率
三、本通知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其它涉税事项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