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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对〈关于要求外贸企业一九九三年税后利润免征“两金”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东城区分局(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94)财综字第77号《对关于要求对外贸企业一九九三年税后利润免征“两金”的函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7月11日
附:财政部对《关于要求对外贸企业一九九三年税后利润免征“两金”的函》的复函(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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