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在1994年1月1日以前经批准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可按原规定执行。1994年1月1日以后,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考核认定后享受相关年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我市经批准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从1994年起建立年度考核认定制度。每年度考核认定一次,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同步进行。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终了后在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等纳税资料的同时,应附送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表样附后),由主管税务分局考核认定。对未附送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考核认定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考核认定后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相关年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考核认定的结果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书一并下达。

 
1994年11月17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