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局京劳管发字(1992)117号文件下发后,已有部分企业发生了贷款,但由于这些单位未按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贷款贴息审批表》,市劳动局不能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贴息情况,为能按时向企业进行贷款贴息,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所属企业为安置企业的富余人员而发生的贷款、申请贴息的,必须认真填写《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贷款贴息审批表》,贷款贴息总额计算要准确无误。审批时应签注较详细的意见和要求、加盖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的公章。审批后立即将“审批表”和主办单位待业保险基金缴纳证、银行贷款凭证的复印件一并上报市劳动局和主管委办备案,以便随时掌握贷款情况和进度。
2.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在填报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时,应填写本季度已实际发生的利息额,对银行本季度未计收的企业贷款利息应在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实际贴息额”的栏目中注明。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还应附银行计息传票复印件,必须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一并报市劳动局。逾期未报贷款贴息汇总表的,不予贴息。
3.未发生企业贷款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应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报《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的空白表。以示未发生贷款,避免统计遗漏。
4.分配给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的贷款贴息额度使用到明年一季度末,明年的贷款贴息额度另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