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6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老工人病假期间待遇审批权限的问题,1983年6月24日市劳动局、市人事局联合发文《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老工人病假期间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凡符合享受劳人险(1983)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在职老工人,在确定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审批手续时,由基层单位审查,逐级上报,由各区、县、局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为贯彻国务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决定将审批权下放给企、事业单位,不再由区、县、局、总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审批。自本通知下发之月起,(83)市劳险字第143号《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老工人病假期间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请将此通知迅速发到所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