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出售公有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下发以后,各地积极行动,正在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此项工作。其中,出售公有住房的工作已在相当一部分城镇开展起来,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但有些地方反映,公有住房出售价格价差较大,有的甚至互相攀比降低出售价格,这不利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建设部曾于1988年6月8日以(88)建房字第70号文发出《关于制止贱价出售公有住房的紧急通知》,现再作如下通知:
一、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应按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合理确定。即新建住宅应按住宅本身建筑造价和征地、拆迁补偿费计价。旧房按重置价成新折扣、质量和环境因素等计价。
二、建立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申报制度。各产权单位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统一由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价格评估,报城市房地产管理机关和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定后才能出售。各产权单位不得自行定价出售。
三、各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迅速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吸收懂行、熟悉房地产价格政策、有事业心、能秉公办事的人参加房地产评估工作。要对房地产评估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各级房改办、物价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指导和监督,对在公有住房出售中以权谋私、违反国家物价政策的干部、单位要严肃查处,特别对从事房改工作的人员和领导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更要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