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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管电委员会所得是否征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221号《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地、市、州以及区县一级的农电趸售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的规定,对独立核算的乡镇管电委员会的所得,应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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