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杭州市城区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

 为办好城区各级敬老院,使孤寡老人安度晚年,根宪法第 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举办敬老院的目的
  进一步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使孤寡老人的晚年生活得到更好的照顾,完善城区救济工作,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条 办院原则
  一、依靠集体,勤俭办院,民主理财,敬老养老。
  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把安排好老人生活放在首位。
  三、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三条 办院形式办院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区、街道、居民区可单独举办,也可与企事业单位联办。


    第四条 办院经费
  一、建院资金来源:(一)自筹一部分;(二)辖区内单位、群众在自愿原则下资助一部分;(三)国家予以必要的扶助,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主要由各区负责解决,基建部分市适当补助一部分。
  二、老人日常生活所需费用(医疗费、伙食费、零用金等),除自费寄养的外,按国家规定的定期补助标准,从民政事业费中列支。街道、居民区可另行予以补贴。
  三、区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工资及日常经费除从自身的收入开支外,可由区财政核拨一定的差额补助,在民政事业费列支。街道、居民区敬老院服务员的工资及敬老院的日常经费,由街道、居民区自行解决。
  四、老人自费入院,应收取寄养费。寄养费的具体标准本着国家不补贴的原则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五条 工作人员配备
  服务员与收养老人的比例一般定为1∶3至1∶4。对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的,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服务员,确保老人生活得到可靠保障。


    第六条 敬老院收养对象及入院手续
  一、街道、居民区的敬老院,主要接受在市区有常住户,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定期救济户。入院需经本人申请,居委会同意,街道批准;出院需由本人申请,经院批准,报街道备案。不得强迫入院或出院。
  二、区敬老院除接受“三无”对象外,可吸收有经济收入的老人自费入院。自费入院,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寄养老人原单位(亲属)与院签订寄养协议。
  三、老人入院前应进行体格检查,一般不接收精神病患者、未经治愈的传染病人和病危老人入院。


    第七条 财产处理
  入院老人的私有财产,生前归老人所有。老人去世后,其遗产应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归负责供养的集体所有部分,用于发展社会保障福利事业,不得移作他用。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八条 敬老院的组织领导
  一、区敬老院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管理。
  二、街道、居民区举办的敬老院,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由街道分管领导负责,民政助理员担任具体工作。其职责:督促检查敬老院的工作,选配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制定敬老院的建设规划。
  三、建立由院长负责、工作人员和老人参加的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或小组。其主要职责:制定规章制度,检查执行制度情况,反映老人的要求,解决老人的困难,合力搞好院内的各项工作,不定期检查帐目,定期
  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报告。
  四、敬老院设院长或负责人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人选由上级主管部门选派。院工作人员要选择热爱敬老院工作,热心为老人服务,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思想作风正派的同志担任。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对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扬或奖励;失职的,要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或处分;不称职的,应予调离。


    第九条 财务管理
  一、院内的票证、钱物,要有专人管理,建立帐目,民主理财,堵塞漏洞。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由院管委会或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每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挪用或占有敬老院的款物。对贪污、挪用者,要依法处罚。


    第十条 敬老院要坚持“以养为主”,妥善安排好老人各方面的生活。
  一、根据老人的特点,安排好膳食,保证老人吃好。
  二、定期检查身体,建立健康档案,有病及时治疗,关心老人的身体健康。
  三、搞好院容院貌,美化环境,为老人创造一个干净、舒适的环境。
  四、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
(一)组织读报、宣讲形势,使他们了解国家大事和祖国建设新貌。
(二)组织适合老人特点的娱乐活动,增加他们的生活乐趣,开展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劳动收入用以改善老人生活。
(三)组织春游、秋游参观活动,不定期地组织与院外老人的交流活动。(四)建立老人与工作人员之间新型的社会关系。对工作人员要进行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的教育,对老人要进行与工作人员、老人与老人之间互敬互尊、互相体谅的教育,真正形成一种平等团结、亲如一家的和谐气氛。


    第十一条 全社会应大力支持、扶持和关心敬老院。
  一、财税部门应在经济上给予敬老院不定的扶持,对敬老院举办的一些服务性行业给予减免税等照顾。
  二、城建房管部门要关心敬老院的建设,在服从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敬老院的房源、院址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