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9]5号文件精神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黑政发[1999]73号)第一条第一款涉税问题摘发,并就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层供销社在村屯发展的统一办理营业执照、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的综合服务站,由基层供销社统一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对其他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的综合服务站,则由承包人、租赁人或其他经营者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农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自产自销农业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