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黑发(1997)20号)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的要求,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审核,1999年2月11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第四批取消的各种收费(基金、附加)项目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予以公布(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本批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各种收费项目,自公布之日起停止征收(表中注明日期的除外)。
二、各地、各部门对本批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各种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和停止征收,并逐项进行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拒绝执行。对已取消和停止征收的各种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三、对不按规定取消和停止执行的,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并上缴省财政,同时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地市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