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国税系统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黑龙江省国税系统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提高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税收票证种类
通用完税证、涂碳型通用完税证、POS机完税证、定期定额个体户完税证、涂碳型定期定额个体户完税证、定额完税证(壹元、贰元、伍元、拾元)、限额完税证(叁佰元、伍佰元两种面值)、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税票调换证、代扣代收凭证、自收税款汇总缴款书、通用缴款书、税收(稽查专用)缴款书。
第二条 印制与保管
一、印制
1. 各种税收完税证、缴款书、收据、凭证、证明等由省局统一按规定组织印制。各地不得自行印制。
2. 为了使印制工作具有计划性,各地要按省局要求及时编报税收票证半年领用计划表,作为全省印制和下发的依据。
3. 在印制中,省局监督印制质量。
二、保管
1. 省内各级国税机关要设有具备防火防盗等安全条件的完税专用库房,分局、所要设有专用保险铁柜,使用人员要有专用包装。
2. 负责完税证保管的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首先做好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和鼠咬等安全工作,其次要分类定位存放,做到取用方便,整齐干净,达到规范化的标准。
3. 征收人员外出执行税收公务时,完税证务必随身携带。不准带完税证参加非公务活动。
4. 负责保管完税证的人员和征收人员工作调动及代征代扣单位(人)解除委托代征代扣工作时,都必须将完税证交接清楚,经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离岗或解除委托。
5. 已填开的完税证报查联要按规定年限妥善保管,销毁时间随同会计档案一并进行,并报地市局验收批准后方可进行,凡未到保管年限的一律不准销毁。
第三条 领发与使用
一、领发
1. 省局下发税收票证,严格按照各地编报的领用计划进行,并且只对各地市国税局。
2. 各地市到省局,各县(市)到市、地局领取税收票证,要指派专人,使用专用封闭车。领取人要携带本人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并且必须持有票证领据,领发双方要共同点验,确认无误后在领据上互相签章,严禁无据领取或委托非税务人员代领,各种完税证不得邮寄。
3. 各分局、所票证员到县(市)局领取税收票证,凭票证领据办理。税务人员、代征代扣单位到分局、所办理领发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一册),领发时由双方共同拆包清点,点清后由发证人将完税证字轨、号码、数量填写在结报手册上互相签章,税务人员之间不得互相代领。
4. 省局每半年、地市局每季、县(市)局每月下发一次票证。发放量掌握在适当范围内,对使用完税证征收的人员要严格控制手中存量。城镇的征收员不超过三日的使用量,POS完税证可适当放宽使用,乡村的不超过两周的使用量,代征代扣单位不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请领。
二、使用
税收票证的使用是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加强领导,严格要求。
1. 完税证在领用时要认真检查封签是否完整,有无缺页或重号、漏号等情况,发现问题,逐级反映情况,并办理换领或缴销。
2. 填开时要按省局下发的标准样填写,字迹要清楚,计算要正确,不得涂改、挖补,更不得单页填开或用铅笔填开。
3. 完税证要按字号顺序使用,全份一次复写,出现填写错误,要加盖作废戳记,或写明作废字样,全份保管,按规定上缴,不准私自撕毁。
4. 除有明确规定者外,必须坚持“一税一票”。要坚决执行下列十不准:
(1)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
(2)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作为转账凭证;
(3)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
(4)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
(5)不准用白条子收税;
(6)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
(7)不准收税不开票;
(8)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
(9)不准跳号使用,必须按顺序使用;
(10)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5. 对集贸市场的定额完税证,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不得用此证征收固定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
第四条 作废与停用
一、作废的票证,经分局、所的管理人员审查,由分局、所长签字,按期与已填用票证报查联,随同缴销报告表,上报县(市)局计财股,核查后装订保管,按规定期限进行销毁。
二、经印发机关通知停用的票证,应由县(市)局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编造销毁清册,经县(市)局长批准,指定专人监销。
第五条 长短与损失
一、长短处理
1. 长出或短少完税证,查明系属账务处理错误,在票证账簿有关栏以红字冲正或补记。
2. 属于原本长出或短少,查明字轨、号码、数量,报发放机关核实无误后,由印发机关通知领取单位,以作废注销,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3. 属于多发少发的经领发双方查明后,补填领据,增加或减少领取数。
二、损失处理
1. 破损、错号、印刷字迹不清楚及不全等完税证,全份或全本由县(市)局送地市局销毁,在报表中以作废处理。
2. 丢失完税证,在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后声明作废,并通过有关地区协助缉查。如属盗窃案件,应立即报清当地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于20日内逐级向地市、省局写出书面报告。
3. 丢失完税凭证的赔偿:
(1)有价证券照价赔偿。
(2)税收通用完税证每份赔偿300元。
(3)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每份赔偿500元。
4. 20份以内(含20份),由地市批准处理;20份以上,在省局批准核销。
5. 丢失完税证,在调查清楚丢失情节后,当事人要做出书面检讨,对当事人给予处罚之后,报省局批准核销。
第六条 缴销与检查
一、缴销
使用完税证进行征收的国税机关按如下要求进行缴销。
1. 城镇的征收人员每天,乡村和代征代扣单位(人)每周,边远地区(距基层分局、所经地50公里以上)的每两周,持已填用的完税证,连同所收税款和票款结报手册到基层分局、所办理缴销。
2. 缴销时,票证管理人员要清点完税证数量是否正确,号码是否连续,票款是否相符,所收税款是否遵期入库,发现跳号使用、份数不对或票款不符的,要及时查清并向有关领导报告,作废的完税证要全份收缴,不得留页、少页。
3. 各基层分局、所最少每旬到县(市)局办理一次缴销,缴销时应进行自收税款缴款书入库税额与所附完税证税额复核,无误后填报完税证缴销表一式两份,互相签章,作为缴销入账凭证。
二、检查
完税证库存盘查和使用情况检查是完税证管理上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1. 省局每年,地市局每季,县(市)局每月必须对库存完税证进行一次全面盘点,保证账表与实际相符。
2. 基层分局、所票证管理人员,使用人员,代征代扣单位要结合完税证缴销,分别按日、旬、月不同时间进行清点盘查,保证不出差错,如发现丢失应立即向领导报告。
3. 省局每年要对个别地市或县(市)局的完税证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以便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4. 地市局每半年,县(市)局每季度要对所属局的完税证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个别基层分局、所重点进行换票抽查,换票抽查的范围和人数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掌握。
5. 各基层分局、所对完税证用票人员的使用情况要进行不定期的换票检查。主要采取报表联与收据联相对照的办法,监督征收人员奉公守法,纳税人依法纳税。
第七条 账表与报告
一、账:省、地市国税局要按类建立完税证出纳账,县(市)国税局、分局、所在建立出纳账的同时,要按分局、所,按人分类建立结报手册,按日记载完税证的领、发、用、存、损失、作废、销毁等情况,按月累计,年终结账,年初立账,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表:各地市县局要以账做表。做到账表相符。
三、报告:各地市局每半年,县(市)局每季要向上级局报告一次完税证管理工作情况,以便下情上达,加强管理。
第八条 奖励与处罚
省局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完税证管理工作的领导,注意调动票证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那些长期以来管理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扬。对管理工作搞得不好的单位和个人也要给予严肃的批评乃至处罚。特别是对那些丢失完税证、积压、挪用税款的当事人要严肃处理,对利用完税证贪污税款,没构成犯罪的要责令其退还全部赃款,并予以适当的行政纪律处分,已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第九条 各地市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实施细则,如有与省局办法有抵触的,需报省局批准。
第十条 本办法从1999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