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决定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职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政府副市长和政府其他组成人员,补充任命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驻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厅、室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以及其他法职人员,在正式任职前均应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为: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与所任职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应试人员中的副市长和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驻会),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厅、室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法律知识考试,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两院"其他法职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委托"两院"组织,市人大人事委员会监督指导。
考试可实行开卷或闭卷。
四、考试一般在常委会召开会议前15天内进行。
五、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者可补考一次。考试成绩在常委会会议上公布。
未参加考试或考试(补考)不及格者常委会暂不予审议。
六、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主任会议负责日常工作,人事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七、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