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有关费用的函》(卫办规财发[2001]5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保证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的印制和发放,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中“医师资格证书费、医师资格考试费上交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部分和执业医师注册费中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部分,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其余部分纳入地方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你部可从医师资格证书费中每证提取2.5元,从执业医师证书费中每证提取3.5元,用于两证书的印制和发送到省会城市的开支。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