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9日牡丹江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工作,激励市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大代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评选市先进代表小组和市优秀人大代表活动,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管代表工作的副主任和县(市)区以及解放军代表团的主管领导组成。具体指导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市先进代表小组
1、代表小组组织健全,代表活动有计划,有制度,活动效果好。
2、代表小组组长对人大代表工作认识明确,热爱代表工作,积极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各项活动。
3、组织人大代表积极参政议政,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成效显著。
4、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并提出建议、意见。
二、市优秀人大代表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敬业爱岗,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模范遵守代表小组各项制度,积极参加代表活动。
4、认真履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好。
5、坚决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清正廉洁,敢于揭露和批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正之风,敢于向不良倾向作斗争。
6、自觉地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积极反映民意。
第四条 评选名额比例
先进小组名额,占代表小组总数的30%左右;优秀人大代表名额,占代表总数的15%左右。
第五条 评选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一年搞好初评,第二年根据初评情况进行总评,评出两年度的市先进代表小组和市优秀人大代表,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确认。
第六条 评选市先进代表小组和市优秀人大代表,采取上下结合,由选举单位推荐,领导小组综合平衡,联合评选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对评选出来的市先进代表小组和市优秀人大代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彰。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