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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评选市先进代表小组和市优秀人大代表活动的暂行办法

    (1999年5月19日牡丹江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工作,激励市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大代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评选市先进代表小组和市优秀人大代表活动,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管代表工作的副主任和县(市)区以及解放军代表团的主管领导组成。具体指导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市先进代表小组
  1、代表小组组织健全,代表活动有计划,有制度,活动效果好。
  2、代表小组组长对人大代表工作认识明确,热爱代表工作,积极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各项活动。
  3、组织人大代表积极参政议政,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成效显著。
  4、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并提出建议、意见。
  二、市优秀人大代表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敬业爱岗,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模范遵守代表小组各项制度,积极参加代表活动。
  4、认真履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好。
  5、坚决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清正廉洁,敢于揭露和批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正之风,敢于向不良倾向作斗争。
  6、自觉地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积极反映民意。

  第四条  评选名额比例
  先进小组名额,占代表小组总数的30%左右;优秀人大代表名额,占代表总数的15%左右。

  第五条  评选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一年搞好初评,第二年根据初评情况进行总评,评出两年度的市先进代表小组和市优秀人大代表,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确认。

  第六条  评选市先进代表小组和市优秀人大代表,采取上下结合,由选举单位推荐,领导小组综合平衡,联合评选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对评选出来的市先进代表小组和市优秀人大代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彰。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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