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海事局:
你局《关于调整船舶港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黑海事[2001]24号)收悉。鉴于黑龙江通航里程长、通航时间短、船舶吨位小、管理费用大,船舶港务费标准比照长江航务管理局船舶港务费标准明显偏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局按照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布〈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通知》(交财发[1997]93号)的船舶港务费标准执行。即:船舶港务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由0.35元调整至0.55元;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由0.47元调整至0.71元。港务费征收办法可参照交财发(1997)93号文件执行。
上述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暂定试行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