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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饶河县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双鸭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饶河县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双价字[2001]32号)收悉。饶河县自来水价格是1996年制定的,多年来由于电价、工资上涨,供水设备与管网陈旧老化,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加之该县人口较少,供水用量及增幅不大,企业经营出现亏损。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经研究,同意饶河县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30元调整为3.20元;
  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及工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90元调整为4.50元;
  三、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3.20元调整为5.20元;
  四、特种行业用水制定为每立方米6.00元。
  按国家规定,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密切关注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反映,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给我们。
  此批复自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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