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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绥中电厂上网电价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电力公司: 
  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决定利用辽宁省取消电力建设基金的部分空间解决绥中电厂电价问题,即自2001年1月1日起,绥中电厂发电利用小时数在4000小时以内的发电量,执行每千瓦时0.3538元(含税)的上网电价;超过4000小时的发电量执行临时结算电价。 
  特此通知。 
 
国家计委 
200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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