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落实城镇私房政策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很大成绩。“文革”期间接管的私房已处理完毕;目前,正在处理1958年对出租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遗留问题。根据政策规定,在发还属错接、错改的原私有出租房屋产权时,均采取由房主与现住户“换约续租”的办法处理,这在当时起到了减轻政府负担,稳定社会的积极作用。据1990年调查,我市落实私房政策的房主有6162户,其中属华侨、港、澳、台及知名人士的621户。原有住户8746户,属自住房挤占的已退完毕;属原出租(借)房的住户4533户,在这些“换约续租”户中,有些在旧城改造时,房主不要求保留私房产权而已得到解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有“换约续租”户的租赁矛盾常有发生,私房主在落实产权以后要求收回房屋使用权的呼声日渐高涨。究其主要原因:一是部分私房主住房本不宽裕,收回房屋使用权是为了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二是近年社会上私房出租的租金大幅度上涨,而“换约续租”的租金限得过低,房主在经济上吃亏太多。对这一问题,最近我局已会同市物价局、财税局联合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对“换约续租”的租金标准从今年起作了适当的调整。三是拆迁保留产权的重置价结算与市场房价相差甚大,房主收回房屋使用权后空房出售得益非浅,诱使房主逼赶租户。由此而引起租赁纠纷的增多和矛盾的加剧,影响了社会安定。为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落实私房政策,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对解决“换约续租”的私房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落实私房政策中属“换约续租”的房屋,应按新的租金标准由房主与现住户重新订立租凭协议,并送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后,按《
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办理。
二、在租赁期限内,房主无正当理由不得逼赶租户和擅自加收租金。如承租户另有住房时,房主有权提出终止租赁协议,收回私房使用权,租户应将私房腾还房主使用。
三、各单位在解决职工住房时,应将“换约续租”的租户视作无房户优先安排住房。对私房主住房困难确需收回房屋自住的,承租户和所在单位应积极设法腾还房屋,以避免纠纷。
四、“换约续租”的私房遇国家建设征用时,房主要求保留产权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1.安置住房时在租赁期限以内的,应维续租赁双方的原协议至期满。
2.安置住房时租赁期限已满而终止租赁关系和保留产权的私房难以独立分户安置原租户的,原税户的住房安置,由建设单位提供成本价房源,租户所在单位或租户个人出资有偿解决。
五、“换约续租”的租户在租赁期满后的搬迁房源,宜通过多渠道解决。对无建房、购买商品房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私房主和租户的住房困难情况列入解困计划,分期分批地通过专项解困房或微利房的途径由单位和个人购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