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组织有关岗位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的各项规定,在处理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发票时,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认证系统中纳税人档案的管理,征收机关对企业取得的电脑版专用发票购方纳税人识别号与认证系统不一致的,要报主管领导审批,按照黑国税函[2001]126号的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在认证系统中补录档案。
三、严格对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和纳税人识别号变更企业的认证管理,不得认证认定月和变更月之前取得的发票。各征收机关要对这两类企业的认证发票逐张审核开票时间,市、地局也要对这些企业的进项发票进行复核,并建立相应的审核管理制度,确保认证数据准确、完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28日 国税函[2001]730号
近期,一些地区询问对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共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五种。
(一)凡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上述五种涉嫌违规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三)属于“重复认证”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四)属于“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二、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
(一)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属于“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三)属于“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四)属于“缺红字抵扣联”发票,暂不移交稽查部门。
三、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附件:名词解释
一、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名词解释
1.认证不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经解密后的数据与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符,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申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
2.重复认证是指企业拿已经认证相符的发票抵扣联,再次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3.无法认证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或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有一项或多项由于污损、褶皱、揉搓等原因无法辨认,导致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不能产生认证结果。
4.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
二、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名词解释
1.比对不符是指发票抵扣联与发票存根联数据的开票日期,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合计、税额合计五要素中存在不同。不符的优先级次序为:税额、金额、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
2.缺联是指系统内有抵扣联而无存根联并且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发票。
3.抵扣联重号是指系统内存在两份或两份以上相同发票代码和号码的发票抵扣联。
4.失控是指在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比对中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
5.作废是指在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比对中发现属于作废发票的抵扣联。
6.缺红字抵扣联是指系统内有红字存根联而无红字抵扣联并且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