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发〔93〕1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直属单位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见附件一)须按月全额上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每月二十八日前将汇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缴入市财政局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收取的各项罚没收入,根据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适用罚缴分离的行政罚款,按罚缴分离的办法执行。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直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基本帐户、收入过渡帐户进行核算。其帐户核算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基本帐户用于核算财政拨入经费和其它资金;收入过渡户除将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时上缴主管部门或市财政专户(国库)外,只能收不能支。属于其它收入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并在基本帐户中核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确定的银行帐户见附件二)。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有关规定编制全系统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年度终了编制当年收支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计报表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直属单位要按月如实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计报表(有关统计报表另发)。
六、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及时全额上缴,不得坐支、截留和挪用。
七、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九、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略biao-20)
附件二、财政部门确定的银行帐户表(略biao-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