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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同意绥芬河市收取外环路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收取车辆通行费请示》(绥政呈[2000]1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黑龙江省实施办法》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征收外环路路桥车辆通行费,现批复如下:
  一、省计委已批准绥芬河市外环路路桥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了促进边境贸易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按期还清银行贷款,同意你市征收外环路路桥车辆通行费来偿还贷款。

  二、收费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你市本着既方便城市车辆通行,又要偿还贷款的原则,另行上报。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委批准于工程竣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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