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邮政局:
为了规范我省邮政企业专用发票管理,提高邮政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保证地方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启用黑龙江省邮政企业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提供邮政业务、邮政服务业务、邮政代办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经营性收费时,可根据不同业务需要,分别使用《黑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黑龙江省邮政服务业务专用发票》和《黑龙江省邮政代办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统称邮政专用发票)。
二、全省邮政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印制厂家,统一采用防伪技术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暂由省邮政主管部门负责邮政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提报和使用管理。为了便于地税机关掌握邮政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于每季度终了后五日内,向同级主管地税机关报送邮政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报表(式样附后)。
三、邮政专用发票采用热涂碳技术印制。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蓝色。邮政专用发票成品规格均为190mm X86mm=48开(邮政专用发票式样附后)。
四、各级邮政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发票管理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由省邮政局制定下发邮政专用
发票管理办法;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邮政专用发票的检查和监督,促进邮政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五、邮政专用发票自2000年7月1日开始启用。
附件:1.黑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略)
2.黑龙江省邮政服务业务专用发票(略)
3.黑龙江省邮政代办业务专用发票(略)
4.( )季度邮政业务专用发票领、用、存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