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驻佳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工作,促进军队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国务院《军人抚恤忧待条例》、黑政发[2002]11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做好我省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军人子女是指中华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佳现役军官(含文职)、士官子女,在外地服役的本地籍现役军官(含文职)、士官未随军随队的子女。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和非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都要遵照本规定,认真履行为军人子女提供入学方便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军人及家属可在居住区内,为子女选择条件好、接送方便的幼儿园,免收入园费。
第五条 军人子女入公办小学、初中,可以跨学区选择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除正常学杂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对入非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收费上给予减免30%的优惠。
第六条 军人子女报考省、市重点高中优惠20分,报考普通高中优惠40分。优惠后仍不能进入择优录取线,按自费生处理,自费录取线下浮30分,并减免50%收费。
第七条 部队移防本市,其军人子女入学由市双拥办、市教育局与移防部队协商,根据学校学额情况,安排到教学质量较好的公办学校。
第八条 军人在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时,应向市教育局提交本人军官证、结婚证、子女户口、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市教育局会同军分区共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教育局统一安置入学。对不按规定办的部队取消下年度子女入学优惠政策。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军人子女入学工作。人事、民政、教育、军分区、人武部等有关方面,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强化监督和检查。确保军人子女教育工作落实到实处,并把此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双拥'工作重要条件,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双拥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