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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水利工程定权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规划国土分局、农林水利局(三防办)、各镇国土所、水务所(水利站)、各国管水库: 为抓紧搞好水利工程的定权发证,依法确认工程用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河道的行洪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市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对我市水利工程用地和保护范围内土地的确权、划界、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加强对水利工程定权发证工作的领导。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布置,指定一名副职专抓,抽调骨干参加工作。各级国土部门和水务部门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定权发证工作的规定,按照李广镇副市长在今年九月市政府召开的水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要增强做好定权发证工作的紧迫感。目前,全国、全省水利工程定权发证工作已基本结束,我市这项工作落后于全国、全省、因此,必须抓紧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梅林、铁岗、赤坳、罗田、炳坑、西沥、清林径、三洲田、长岭皮、松子坑等水库及观澜河提引水工程的定权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抓好面上小(一)型及重点供水工程及河道、堤防管护范围的定权发证工作。

  三、要认真落实定权发证中的政策问题
  1、水利工程定权发证工作政策性很强,在工作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尤其是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第11号)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意见》(89国土[籍]字第73号)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
  2、划界的原则
  (1)凡属一九六二年九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所建工程,而且至今仍属国管的水库,划界应以校核洪水位水面面积划给红线,不再补办用地手续,保护面积由校核水位线向陆域纵深200米为一级保护线,向陆域纵深2000米为二级保护线,如要搞建设项目,必须经国土、环保及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联审同意,办理用地手续后方能动工。
  (2)自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其间兴建的水利工程的确权定界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办理。
  (3)成立特区以后,在水库校核水位以下,由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土部门划给了红线,且办理了用地手续,并兴建了建筑物的,原则上用地单位应维持现状,同时要采取保护水源措施。如因蓄水至校核水位或正常水位淹没建筑物的,水库管理单位不作任何的赔偿。尚未搞建筑物的,一般不再搞与水库无关的任何建筑物,以保护水质不受污染。
  4、水库管理范围的划定,中型水库以大坝脚下游200~300米为管理范围,划给红线,确定管理权属,发给土地使用证。
  5、河道两岸应划出8~15米红线为护堤地和绿化带,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占用。

  四、认真解决定权发证中的实际问题
  1、在定权发证中需要一些勘测等费用,各水库管理单位可拿出3~5万元作为定权发证经费。
  2、在划界确权中,对有争议的土地,水库管理单位应积极寻找原始资料,如因机构调整变动,确实无法找到原始资料的,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尊重历史,结合实际,从全局观念出发的原则给予协商解决。
  3、各部门和单位在进行定权发证工作中,要把进展情况及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市规划国土局及水务局。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深圳市水务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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