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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款办法

(1995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以惠府19951号发布 根据2002年7月22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款办法〉的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缴款管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和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各种收费管理的决定》的精神,根据《惠州市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款单位是指《惠州市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单位。


    第三条 凡纳入财政部规定的,应实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其收支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对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一律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入上缴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执收单位编制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计划拨付。已委托银行代收费的单位取消收入过渡户,支出统一在基本账户。对违反规定,收费收入不按期上缴国库或上交财政专户,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收费收入款项的,由市财政局依照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交由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四条 收费单位必须凭市物价局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局办理登记,并领取由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执罚单位到财政部门申领《罚没许可证》和统一印(监)制的罚没款票据。否则,按非法收费、罚款论处。


    第五条 市直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按规定所取得的收费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须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交市财政。其缴款办法如下:一是收费单位所取得收入达到1000元时,应及时上缴财政专户,零星部分于次月5日前清缴,市财政局收到各收费单位上缴的收费收入后,拨给当月核准的业务经费;二是收费单位于次月5日前到市财政局核销专用票据,按专用票据所取得的收入额全额上交市财政,市财政局根据年初市政府批准的收费收支计划每月按进度核拨业务经费。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发生变化,需追加业务费或专项开支的,收费单位应及时报市财政局审核,经核准后才能开支。罚没收入按财政部、省的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直收费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可收取的抵押金、保证金,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行专户储存,所得的利息收入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开支。否则,由市财政局没收其所得利息,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七条 为调动收费单位的积极性,对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收费单位采取奖励的方法。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各收费单位的不同情况核定奖励额,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从1995年2月1日起执行。市属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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