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地质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地质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地质矿产局由地质矿产部领导改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
一、职能转变
强化矿产资源、矿产开发监督和地质环境保护等社会管理职能,完善地质勘查的行业管理,加强执法监督措施和手段。实行政企、政事分开,弱化对原所属地勘单位的直接管理,将部门管理转变为行业管理。
二、主要职责
地质矿产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行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拟订地矿工作改革与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矿法规体系,指导市、县地矿行政管理工作。
(二)管理矿产资源。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合理分配矿产资源,管理采矿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参与审核企业开办矿山的立项报告,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重大采矿权属纠纷。
(四)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及其开发利用。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提供有关地质审查意见。
(五)对地质勘查工作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发证,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范、规程并进行质量监督;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的登记及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基金的管理。
(六)管理地下水资源勘查、动态监测工作。审核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地热、矿泉水、天然卤水的开采申请。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
(七)负责行业地质科技管理和地矿工作的对外交流。编制地质科技规划和协调重大地质科技项目的实施,对地质科技成果进行登记与管理。
(八)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地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质矿产局设置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对外联络、宣传、综合性文件起草、会议组织、决定事项的催办、政务信息、文秘、信访、档案资料、保密、保卫等机关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地矿工作发展方针、战略、产业政策和改革规划、方案并指导改革试点工作;草拟地方性地矿法规;负责地矿行政复议工作,对市、县地矿行政复议工作予以业务指导。
(三)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挂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分配矿产资源;负责矿产资源(含地下水)储量的审批、登记、统计、核算及矿产品供销情况的综合统计;组织矿产储量价值评估并建立实物帐户和价值帐户;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负责地质资料的汇交与管理;承担矿产储量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矿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采矿权的授予、登记、变更、注销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采矿权属纠纷,组织查处破坏矿产资源的活动,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办理开办矿山企业(含三资企业)的立项报告复核业务;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系统并提供服务;管理矿产督察员。
(五)地质环境管理处
负责区域、城市、矿山的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管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管理;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统一管理地质环境监测站、网;为省内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提供有关审查意见;办理审批地热、矿泉水、天然卤水的开采申请。
(六)地质勘查管理处
办理地勘单位的资质审查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的审批、登记并颁发勘查许可证业务;参与审批外资、合资地质勘查项目;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范、规程并进行质量监督;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的登记和地勘行业综合统计;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地质科技成果。
(七)财务处
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地质勘查基金;编制预决算和财务综合统计;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使用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经费。
(八)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地质勘查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等工作。
(九)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地质矿产局机关行政编制70名。其中局长(兼党组书记)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20名。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11名。
为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理顺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一)与各地质勘查单位的关系
地质矿产局列入省人民政府序列后,对全省各种投资渠道的地勘单位实行行业管理,不干预其生产、经营活动。
(二)与建委的关系
建委在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征求地矿局的意见。地矿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矿产资源的覆压情况、地下水资源开发和地质环境条件以及地质灾害防治提出意见。
在实施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由建委负责管理,接受地矿局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三)与水利厅的关系
地下水资源的勘查管理由地矿局负责,开发利用管理由水利厅负责。地矿局会同水利厅确定全省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以及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禁采区。
在河道、航道范围内申请开采砂、石、砂金等矿产资源,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道、地矿等有关部门审批(珠江口省管河道范围内的由水利部门发给采砂许可证)后,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采矿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