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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具体范围见附件一、附件二)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非农口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以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三、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

  四、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省属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就地入省财政金库。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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