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对个体发廊美容店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美发、美容行业在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有效地克服不良影响和打击违法行为,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个体发廊美容店经营管理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申办个体发廊美容店,申请人应当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待业证、离退休证、辞职证、停薪留职证、无业证等有效证明之一; (二)由本市劳动部门核发的美发美容《岗位合格证》; (三)申请人的深圳市居民身份证; (四)由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的健康证;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未婚证明)。
第二条 从来人员中非本市户口必须向公安部门申报办理《暂住证》
第三条 所有从业人员均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严禁传染病患者从事美发美容业。
第四条 发廊、美容店的从业人员应与其经营规模(场地、设施)相适应,不准超过登记核准的人数。核定从业人员质数时,原则上1名美发(美容)师配1名小工,如本店只有1名美发(美容)师则可配备2名小工;2名美发(美容)师可配备3名小工。由此类推。
第五条 发廊、美容店的经营场所要求灯光明亮,通风透气,用具消毒清洁。用于美容的间隔墙高不准超过1.5米。严禁设置暗格或封闭式的洗头间、阁楼。店内不得有隔房、套房,不准住人。
第六条 对发廊美容店的场所和设施,由工商所负责实地验看,不合格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申办发廊、美容店的,由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过去已将审批权下放给工商所的要收回。
第八条 发廊、美容店经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经营者的姓名、从业人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如需要变更的,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发廊、美容店必须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色情手段招徕生意。严禁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毒贩毒。
第十条 发廊、美容店领取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必须向工商所申报评定等级,由区物价(分)局颁发《美容美发等级证书》。发廊、美容店必须按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不同等级价格收费。
第十一条 发廊、美容店必须亮照经营,明码实价。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上班时要着工作服、佩戴“服务证”,并公开姓名、工种、附免冠照片,其中美发、美容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必须与《营业执照》一并悬挂显眼处,按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实行业主与管辖工商所签订“守法经营责任书”制度,明确责任,责任到人。
第十四条 发廊、美容店因违法经营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得重新登记发照。
第十五条 发廊、美容店违反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对参与黄、赌、毒违法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定期对辖区内的发廊、美容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市工商局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宏观管理的要求,可对本辖区内的发廊美容店的发展布局进行调整和控制。
第十八条 本规走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