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办发[1995]052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直辖市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照执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协调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1995年8月2日·粤国税办发[1995]052号
广州、深圳、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协调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协调工作会议纪要
针对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调整后,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深圳湛江分局在征管工作范围上出现的一些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的意见,于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在深圳市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陈流明局长主持召开了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协调会议。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管理司陈联波司长、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莫天松局长、刘晓惠副局长及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深圳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涉外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处等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
这次会议主要是协调解决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深圳、湛江分局划归当地国家税务局管理,成为当地国家税务局一个征收单位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因征收范围不够明确,所引起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会上,广州分局的同志意见是:为保持海洋石油税收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调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8号)的规定执行。保持海洋石油税收原来的征管范围,同时,还须保持原来广州分局与深圳征收处的分工不变。即:广州分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应是中国海洋石油所属的南海东部石油公司、专业公司和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深圳分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应是为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服务的承包商。深圳分局的同志意见是:国税发[1994]238号文所指的“业务范围不变”,是指国务院规定的海洋石油税务系统原征收范围不变,不应理解为分局间的征管关系不能调整。目前,机构设在深圳的阿莫科、ACT、菲利普斯、安波利克斯、阿科等外国石油公司及南海东部石油公司的各项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都由设在广州市和湛江市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派人到深圳征收,其税款分别在广州市、湛江市入库,这种管理不符合税收属地征收的原则,极易在税收上造成漏洞,对这一异地征收管理的现状,应按现行的税收法规调整过来,以适应新税制的正常运转。
会议认为:要协调好这项工作,在现阶段既要考虑到历史的原因,对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要研究如何适应新税制各有关法规的要求。这次协调会只能在国税发[1994]238号文和国税函发[1995]048号文的基础上来解决海洋石油征收征管工作范围的问题,要完全按新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需要有一个过程,这涉及到各地方财政基数的问题,须会同才政部门一起研究解决。
为有利于当前海洋石油税收的开展,分清工作职责和征收管理范围,经研究,会议对南海东西部石油税收征管工作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税函发[1995]048号文的规定,1994年底以前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深圳湛江分局原来的管户不变,征收范围不变;1995年1月1日起,新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海洋石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1994年底以前在中国境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国承包商维持原来的管理范围不变;1995年1月1日起,在南海东部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服务的外国承包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深圳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南海西部海域提供服务的外国承包商,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海洋石油税收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各征收单位要多沟通情况,交换信息,要统一政策口径,要顾全大局,对工作中出现的带有争议性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具体由省国家税务局涉外处负责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