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便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享受定期减 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对未选择上述方法计算减免税执行期限的企业,其减免税执行期限的计算,仍按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所字[1995]第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