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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在我市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在我市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深财会字[1995]52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在我市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关于在我市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1995年10月5日·深财会字[1995]第52号
各区财政局、市属有关部门、各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于1992年6月正式发布,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按规定,该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但是,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深圳市一直没有明确执行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致使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很不统一。由此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混乱。
  为了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我市的有效实施,经研究决定,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于1996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财政部于199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和随后发布的一系列有关补充规定。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培训、指导、调帐等工作,将主要委托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2.培训工作分两个层次。我局将于10月26日至28日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师资培训班”,参加人员由各会计师事务所派出;各会计师事务所以各自的客户为主,于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将参加培训的人员报我局会计处,培训可适当收取费用,但培训收费每人不超过150元。
  3.在各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于1995年12月31日前做好调帐工作,1996年1月1日另立新帐,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的补充规定。
  4.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有财会人员均须参加培训。并由组织培训的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考试,由我局统一发证。该培训证明将作为《会计证》年审的主要依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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