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357号)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市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申请表》,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批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3号第一点要求,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专用发票: (一)企业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经1994年度资格审核合格: (二)工商企业在1995年1—9期间,每月一次具专用发票销售额达百万元以上的销售业务在15至20笔以上的。 上述申请审核认定手续,各分局应在1995年11月10日前完成,并于11月15日前将审核确定的企业户数和名单填报给“推行增值税防伪控系统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票处),以便“办公室”汇总上报省局和总局。
二、对于1995年1-9月期间有开具百万元版专用发票而又未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从95年12月1日起,不得再供应百万元版专用发票,同时对其未用完的百万元版专用发票予以清缴。对经批准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其1995年11月、12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供应量也要严格控制。1996年1月1日起,全市手工百万元版专用发票全部停止使用,1996年1月10日前,对已发放给企业使用而没有填开的手工百万元版专用发票要全部整本收回分局发票管理科。对已填开而没有用完的空白专用发票部分也要收回分局发票科,并进行“√”型切角作废处理,然后退回给企业保存。 三、各分局应注重对企业1995年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重点稽核检查,凡填开百万元版专用发票而存根联开票较少等异常情况出现的,应发函进行交叉稽核,并对其开出的百万元版专用发票存根联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严格管住销项。购货方所在地国税分局应配合好上述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稽核抽查工作,对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函调积配合,及时复函,切实加强进项税额的管理。 四、各分局应按照市局深国税发[1995]425号要求,相应成立防伪税控系统工作实施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根据本分局的实际情况,对所辖的征收人员及一般纳税人进行摸底排队,拟定本单位的试点推广及培训计划,认真做好防伪税控机推广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有关防伪控机的推广计划及培训安排管理工作,市局将另发文明确。
五、关于《深圳市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申请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分局于11月6日到发票处领取。
附件:《深圳市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