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经营粮食、蔬菜等取得财政差价补贴的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企业经营粮食、蔬菜等发生差价由财政部门拨付的差价补贴,应作为企业收入,与其它收入合并。统一计算盈亏。即,包括差价补贴盈利的,应照章征税;包括差价补贴后当年仍然亏损的,可按亏损企业在1989年底以前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给予减免税照顾。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关于当阳市残废人联合会和残废人福利基金会接受赠送车应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复函
»
交通部关于施工机械免予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复函
»
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美籍小提琴演奏家姚珏及捷克布拉格苏克室内乐团到江苏演出的批复
»
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俄罗斯芭蕾舞剧院来华演出的批复
»
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美籍歌手费翔到黑龙江演出的批复
»
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美国铜管五重奏及管风琴乐手到广州演出的批复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