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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三线艰苦地区职工是否提高离退休金问题的答复
 省电子工业厅:
  你厅陕电劳发(1990)521号《关于三线艰苦地区职工迁出三线后离退休是否提高离退休金标准的请示》收悉。关于三线企业调整搬迁到城市后,离退休人员如何计发离退休费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厅的意见,即:三线企业职工在调整搬迁前离退休的,按规定,已享受提高离退休金标准的,迁出后可继续享受,调整搬迁出三线艰苦地区后办理离退休的人员,不论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是否满二十年均不再享受提高离退休金标准的待遇。
一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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