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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整顿教育收费秩序,减轻学生和家长的不合理负担,保障教育收费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范围包括各级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省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教育院校及城市、农村各类中小学校。

  二、检查重点
  (一)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以及超越收费时限,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三)继续收取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或明令禁止的收费的;
  (四)违反规定向中小学补习班、辅导班、超常班等收费,以及通过学生收取教育附加、代收各种费用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将捐资、赞助与招生入学挂钩的;
  (六)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政策的;
  (七)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不实行持证收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由学校或老师统一代办各种保险并从中获利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

  三、检查方法及分工
  此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按分工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对中央部委和省属各类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各类成人教育院校的收费情况,由省物价检查所进行检查;对中小学及省管以外的各类院校的收费情况,按隶属关系,由当地物价检查所进行检查。检查期间,省局将对各地的教育收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开展好的地方给予表扬,对开展不力的地方进行批评。

  四、检查时间及期限
  此次检查的时间安排为:2000年10月20日至2001年1月31日。检查期限为2000年3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点是2000年秋季新学年开学后所发生的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追溯到1999年3月1日。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教育检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抓,抽调得力人员进行检查,防止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
  (二)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实施检查前要搞好调查,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问题研究好检查方法。检查中既要全面检查,保证检查的覆盖面,又要有所侧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及问题突出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开展教育收费检查的重要意义,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和影响较大的案件予以曝光。县级物价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切实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检查的力度。
  (三)认真学习教育收费的有关文件和政策,在检查中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违反规定多收的费用,要退还给学生,无法退还的要予以没收,上缴财政。对其中比较严重的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移交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四)搞好协调。各级物价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联系,搞好部门协调,争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支持,并针对检查出的教育乱收费问题,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01年1月10日前上报省物价检查所三处,总结报告要有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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