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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复议机构问题的通知
为保证《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国发〔1990〕2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0〕31号文件)要求,各省辖市政府应抓紧建立行政复议机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辖市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市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各市政府法制局内。 
  二、各省辖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各市在调整和改善人员结构的基础上,从现有总编制内调剂解决。各市政府应注意选拔和培养政治思想好,具有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行政工作经验的干部担任行政复议人员。 
  三、各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设置问题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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