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利于引导集团消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对轿车征收专控商品调节基金的原规定办法,作进一步完善与改进。现将具体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凡经批准购买非生产车辆车价在10万元-20万元的车辆,每辆征收1万元调节基金;购买车价在20万元-30万元的车辆,每辆征收2万元调节基金;购买车价在30万元-40万元的车辆,每辆征收3万元调节基金;购买车价在40万元以上的车辆,每辆征收5万元调节基金。
有关征收免征对象、缴款办法,调节基金的列支等管理办法,仍按沪控办(1992)11号文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海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对“桑塔纳”和“奥迪”轿车征收专控商品调节基金的通知
沪控办(1992)11号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决定对“桑塔纳”和“奥迪”两种轿车征收专控商品调节基金,以支持将于1993年5月在上海举行的首届东亚运动会。现将具体征收办法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单位,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在沪单位,用自有资金申请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的“桑塔纳”、“奥迪”小轿车,不论新增、更新,均需缴纳专控商品调节基金。
二、免征对象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购买的轿车,必须提供财政拨款单位的证明。
2.专营客运的交通运输企业购置的营业用车。
三、征收标准
凡经批准购买“桑塔纳”轿车的,每辆需缴纳1万元调节基金;购买“奥迪”轿车的每辆需缴纳2万元调节基金。
四、缴款办法
专控商品调节基金由上海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负责征收。收入上交财政,用于东亚运动会的经费开支和其他专项开支。
申请购买“桑塔纳”、“奥迪”轿车的单位,应按专控商品审批权限,报市控办批准后,凭市控办签发的《专控商品调节基金缴款通知单》,用转帐支票(一式四联)通过银行缴纳专控商品调节基金。市控办凭单位缴款的“转帐支票”复印件,签发小轿车审批通知单(市控办开户银行及帐号另行通知)。
五、专控商品调节基金的列支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缴纳的专控商品调节基金,从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准在当年的预算经费中列支,财政不增加拨款。
企业单位所缴纳的专控商品调节基金从本单位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准摊入成本。
六、本通知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由市控办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并请转知所属执行。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