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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集中统筹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本市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01]15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集中统筹补助经费的管理工作,合理使用补助经费,对公务员补助对象中已参加市总工会退休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退休人员实施集中统筹补助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给付程序。先由市总工会退休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进行给付,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中的集中统筹经费进行给付。
  二、集中统筹补助标准。凡按沪府办发[2001]15号文集中统筹补助标准补助后,补助费用大于个人实际自负费用的,按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补助。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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