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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税发(1993)094号《关于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密切部门之间的配合,实现数据共享,逐步与正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相衔接,决定在税务登记、换证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现将国税发(1993)094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换证时,必须查验由本市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经与税务登记表中的“统一代码”标记核实无误后,方可换证。如果不能提供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其办理,待其手续完备后,再行换证。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在日常的税务登记工作中,包括开业、变更、注销等,各级税务机关都应当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符合者方可办理。
  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工作,及时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办理全国统一代码证书,以保证税务机关的换证工作和日常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
国税发(1993)094号
  国务院于1989年以国发(1989)75号文批转了国家技术监督局等十个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决定用三年或更长一段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统一代码标识是由技术监督部门给每一个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关于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的编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已以国税发(1993)074号文下发各地执行。为了加强税收征管监控,密切部门配合,实现信息共享,逐步与正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相衔接,决定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在办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税务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法人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代码证书(副本)》,并将全国统一代码证书中所注明的单位代码记人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证件副本验证栏内。
  二、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出示有关证件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因税务登记内容变更需要注销代码的,税务机关应当注销其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的全国统一代码。
  三、税务机关在查验或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当要求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四、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将代码数据库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查验的情况提供给技术监督部门。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协助税务机关逐步创造条件,建立税收征管计算机管理系统,利用现代化手段对纳税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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