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现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山西地区进出口商品的检查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山西商检局)统一监督管理。
二、山西地区一切进口商品的收、用货部门或代理接运部门,在货到本部门五日内,持合同、进口到贷通知单及有关单证,到山西商检局申报。
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和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检验出证的进口商品,由山西商检局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山西商检局对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情况通知单,对检验不合格、需凭商检证书对外索赔的,签发检验证书。
未列入《种类表》且对外贸易合同未规定由商检局出证的进口商品,由收、用货部门向山西商检局申报后,照贸易合同或有关标准规定自行检验,或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检验;不具备检验条件的,也可报请山西商检局检验。凡是自行检验或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检验、验收合格的,凭检验结果报告单及时报山西商检局核销。经检验发现品质、包装、数(重)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须在索赔期终止前二十天到山西商检局办理申请复验出证手续。
进口商品外包装残损,有理货公司签证或商务记录者,收、用货单位验收时发现有残、渍、损坏或数(重)量短缺者,应保持原状,并及时向山西商检局申请验残或数(重)量鉴定。
山西商检局对各部门的进口商品验收检验实施监督检查。对重点的进口成套设备派员驻厂监督检查。
三、山西地区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单位,应将出口产品的生产条件、检验机构、检验制度、检验人员和设备、检验标准和方法以及产品质量情况等,向山西商检局申请登记注册(国家商检局另有规定者除外)。
列入《种类表》内或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局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由山西商检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检验。各外贸公司应认真做好进货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凭合同、信用证、要货单、验收单或加注验收意见的厂检单到山西商检局及其分支机构办理报验手续。山西商检局对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证书或予放行,检验不合格的发给不合格结果单。口岸商检局和海关凭山西商检局签发的合格鉴定单、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换证、验放。
未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由山西商检局实施全面监督管理。根据出口商品的特点和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如下办法:
1、山西地区出口的“拳头”商品,由山西商检局会同生产主管部门对各生产加工厂的生产条件、技术工艺水平、检验制度及产品质量状况分期分批地进行考核审定,发给“质量许可执照”。
凡符合发放“质量许可执照”规定标准的出口产品生产加工厂,在取得“质量许可执照”后,方可安排生产。山西商检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加工厂生产状况和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时,可视情节令其限期改进或吊销其“质量许可执照”。
经考核审定后,未取得“质量许可执照”或被呆销“质量许可执照”的生产加工厂,不得生产出口产品,外贸公司不得收购也不得代理经营其产品。
2、山西地区出口的一般商品,山西商检局要定期不定期地会同主管部门进行工、贸、检联合检查,以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扩大出口。
3、未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出口经营部门在出口报关前十天向山西商检局填报《出口商品检验申报单》,申报时须附贸易合同、信用证、有关函电以及生产厂合格的检验结果报告单,经山西商检局审核后,在报关单或生产厂合格的检验结果单上,加盖监督管理放行之章,作为海关验放凭证。
四、凡在外地区安排生产或组织货源,由山西各进出口公司经营或代理经营《种类表》内或外贸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局出证的商品,验收合格后,需报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签发合格鉴定单,山西商检局凭单换发检验证书。
五、凡外地区在山西地区安排生产或组织货源,属于《种类表》内或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必须报经山西商检局检验并签发合格鉴定单;属于《种类表》外商品,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否则,按违反《商检条例》论处。
六、对重要的出口商品以及被评为优质产品的出口商品,山西商检局加附《商检标志》以维护生产厂的利益和扩大出口。
七、山西商检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商检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本地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全面监督管理工作。对有关进出口商品质量方面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